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京(房)质监罚字〔2017〕11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赛路宝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长效防冻液,被罚款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4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赛路宝润滑油有限公司2016年7月2日生产的赛路宝1.5KG/瓶,-25度长效防冻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经检验,pH值、沸点及冰点项目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属于安全性指标,不符合GB29743-2013要求。该批产品共120瓶,标价2元/瓶,货值金额240元,已全部销售,成本价1.8元/瓶,获取违法所得24元。
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北京赛路宝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已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决定责令北京赛路宝润滑油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