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黄山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油品陈列区发现有标称天津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联合出品的标注“Mobil美孚润滑油1000”、“Mobil美孚润滑油2000”和“Mobil”的润滑油产品,共274瓶。上述涉案产品经核查非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其包装与正品高度相似。
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并与某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其线上平台发布车辆保养套餐。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2371.50元,违法所得共计27484.34元。当事人销售与美孚润滑油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混淆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7484.34元,处罚款4237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