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润滑油经营部业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润滑油是违法行为,为牟利仍铤而走险自行购进散装润滑油再冒用知名品牌进行销售。近日,郭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常州市某某石油有限公司购买散装油6.6吨,通过将散装油装进事先收购的长城牌润滑油空油桶,并在油桶上加盖封口章、粘贴防伪标签的方式假冒长城牌某型号工业闭式齿轮油40桶,并在芜湖地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万元。同年5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同样方式购买散装油3.78吨,并制作假冒长城牌某型号得工业闭式齿轮油20桶、某型号抗磨液压油3桶并售卖,非法经营数额计5.6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郭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