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查处1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
今年2月21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到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经询问该公司采购人员发现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由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供应。23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并在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销售防锈剂、脱模剂等喷雾剂(约450cc),租赁了一个单层铁皮结构的厂房作为仓库使用,现场存放了喷雾剂产品、硅油、液压油、齿轮油等原材料。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及相关销售单据。
桥头应急管理分局现场对东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仓库存放的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结果为“正庚烷”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即“正庚烷”属于危险化学品。故此,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经鉴定,物品标识为“正庚烷”的溶剂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从2020年开始,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一直有销售“正庚烷”的溶剂给东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使用,且并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至2023年2月24日被桥头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查明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所得为13825元人民币。
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东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3项,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25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