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领域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约17000余吨废机油,两年半卖出5400余万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郭某等父子三人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租赁北京市某村一自建院落,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从他人处收购废机油和机油壶(桶),并将收购的废机油和机油壶(桶)加价出售给多家公司和个人。经审查,郭某等三人此期间销售废机油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400余万元,处置约17000余吨废机油。
经认定,郭某等三人经营、处置的废机油和废机油壶(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上述废机油和机油壶(桶)经营、处置的地点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已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郭某等三人在该地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对经营地的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法院最终裁定判决,郭某等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伙同他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十万至二十万不等的罚金,并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废机油对人和环境危害极大,要斩断利益链条
法官表示,土壤是十分宝贵的资源,是人类活动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
本案被告人郭某等为一家父子三人,其中大儿子租赁了本市房山区一农家院并在院内土地中埋进3个巨大的金属储油罐,住在这里的郭氏父子三人长期从事非法废机油买卖,每天频繁出入该院的小货车、面包车便是向三人送废机油卖钱的“油耗子”,三被告人将收来的废机油再进行灌装转卖并以此获利。
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农家大院的地面没有做过任何防护,偶尔铺一张塑料布,沾满油污后就会被当生活垃圾随意扔掉。而废机油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具有易致癌、致畸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极大。经法院审理,除郭氏父子外,共30名“油耗子”亦因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与郭氏父子同种经营模式,从“油耗子”处收购废机油的4名被告人同期获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不断挤压和铲除此类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