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还是你这个办法好,我们的利润又高出了不少啊。”有人还在为自己的小聪明洋洋得意,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2024年10月,洪江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有效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
2019年底,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荣与法定代表人孙某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公司仓库为犯罪点,自行调制润滑油,并通过网络快递购买与正品润滑油规格相同的空桶,使用机器张贴假冒商标,灌装封口后,假冒正品润滑油在市场上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00余万元。洪江人民检察院对杨某荣、孙某才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日前,洪江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为依法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洪江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被侵权公司邮寄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承办人的主持下,杨某荣等人向被侵权公司赔偿侵权25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为了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做好分层处理,对于杨某某雇佣的孙某某、杨某某、米某某,经综合考虑他们未参与合伙、仅领取固定工资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只有“罚当其错”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为做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审查后认为需要对上述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